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稿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7日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

全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

辽沈行”活动的通知

辽安委〔2022〕8号

 

各市、沈抚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开展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22〕7号)部署安排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指示要求,现就开展2022年全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着眼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生产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工作,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开展集中宣讲、教育培训、隐患曝光、问题整改、经验推广、在线访谈、知识普及等既有声势又有实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提升公众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主要内容

  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活动主题为“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疫情防控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集中学习《生命重于泰山》电视专题片,通过组织开展干部专题培训、专题巡回宣讲、集中专题研讨等活动,推动向市、县、乡镇(街道)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延伸,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安全发展的工作实效。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深刻领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重要意义、突出特点、部署安排、具体要求等,党政“一把手”带头讲安全,企业第一责任人专题讲安全,一线工作者互动讲安全,开展安全生产“公开课”“大家谈”“班组会”等学习活动,突出责任落实、源头治理、督查检查、严格执法、打非治违,推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家深入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安全生产法等内容的宣讲活动,确保相关责任人切实学深悟透,指导安全生产各项举措有效实施,全力抓好安全防范工作,坚决稳控安全形势。

  (二)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推动“第一责任人”守法履责

  4.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主题宣贯活动,邀请专家开展学习宣传教育和辅导培训交流,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7项职责,带头尊法、学法、守法,主动研判风险、排查隐患,向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全员应急救援演练和知识技能培训,积极参加“第一责任人安全倡议书”活动。

  5.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主要媒体、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网络直播平台等,加大以案释法和以案普法的宣传力度,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被实行“一案双罚”的执法案例、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以及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典型案例,加大曝光力度,形成舆论声势。畅通监督渠道,切实发挥“12350”举报电话作用,广泛开展“我是安全吹哨人”“查找身边的隐患”等活动,调动职工参与监督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广泛开展“安全宣传咨询日”和安全宣传“五进”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6.16安全宣传咨询日”,根据地区和行业实际组织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多样的咨询活动,集中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方法。邀请有影响的公众人物、行业专家、媒体人员等开展“主播讲安全”“专家远程会诊”“美好生活从安全开始话题征集”“新安法知多少”“救援技能趣味测试”等活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全屏传播”,制作公益广告、海报、短视频、提示语音等,利用各传播载体集中推送,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

  7.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地域、行业特点,严把内容质量关,组织、指导广大干部职工制作能够反映自然灾害、事故发生规律特点、事故灾害预防措施的新媒体应急科普作品和能够体现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抢险救援、宣传教育等工作成效的宣教作品,充分利用地方融媒体、楼宇广告屏、微信、网络直播等新媒体平台,开展优秀新媒体作品展播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和事故灾害预防、应急自救互救知识,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的良好氛围。

  8.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扎实推进安全宣传“五进”活动,推动各成员单位加强协调联动和资源投入,结合精神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组织安全监管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灾害信息员、社区网格员、安全志愿者等,积极参与“进门入户送安全”“安全志愿者在行动”和各类应急演练体验活动,共同推动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全省“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同步启动“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至2022年12月底结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组织和协调媒体单位,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好专题行、区域行、网上行等活动,加大警示教育和问题隐患曝光力度,推动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9.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工作成效,组织和协调主流媒体,聚焦行动措施,及时报道工作进展。要围绕防范化解风险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安全诚信、安全承诺、专家服务、精准执法等经验做法,推广在落实责任链条、创新管理举措、优化制度机制等方面的优秀经验做法,提升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10.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和区域特点,通过组织观看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参观事故警示教育展览、现场警示会等方式,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和公众安全意识。要积极推进各行业领域制作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选取典型事故案例,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作用。

  1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安全生产大检查为主线,围绕危险化学品、燃气安全“两个集中治理”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以及打击盗采矿产,查处建筑领域违法分包转包,强化水上交通事故追责,严查化工、矿山劳务派遣违规用工等,报道各地打非治违和排查治理进展成效,集中曝光一批问题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明查暗访,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突出问题。各市每月至少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1-2个典型案例,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

  四、工作措施和有关要求

  (一)强化意识,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认识,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将“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纳入全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内容,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工,明确责任机构、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确保活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拓展渠道,营造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和网站等平台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拓展社会面宣传渠道,在交通枢纽、商业街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高速路口、过街天桥等醒目位置,广泛张贴或悬挂安全标语、横幅、挂图等,在交通工具电子显示屏、楼宇广告屏、地方融媒体、网络平台等持续滚动播放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及新媒体作品,打造全媒体、矩阵式、立体化的安全生产宣传格局。

  (三)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的统筹力度,加强活动组织实施的整体协调联动,把各项宣传活动与重点行业领域集中治理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及安全生产大检查相结合,切实以宣传活动促进工作开展,保障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请各地区、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于5月20日前反馈联络员名单(见附件1),6月1日前报送活动方案,6月29日前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报告和统计表(见附件2);每月29日前报送“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12月31日前报送“安全生产辽沈行”总结报告。方案、总结和统计表均需报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正式纸质文件。

  为便于工作沟通协调,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络员于5月23日前,扫码加入微信交流群。

  联系人:高爱和 电子邮箱:xc.syjt@ln.gov.cn

  联系电话:024-86903351,86892691(传真)

  通信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号省应急厅政策法规处(邮编:1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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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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