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系统“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稿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8日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系统“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系统

“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

活动的通知

 

省监狱局、戒毒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8号)要求,以及省安委会2018年的活动安排,现就全系统2018年“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以“生命至上、安全发展”为主题,在全系统集中开展一系列安全文化活动,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有效防止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保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态势。

  二、 活动时间

  安全生产月:2018年6月1日至30日;

  安全生产辽沈行:201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活动安排

  (一)进一步培育和丰富安全生产文化。全系统要以这两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创新形式和载体,协调各个部门、启动各种资源,开展观看警示教育片、典型事故剖析和学习、讨论、竞赛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以相关政策法规为重点,深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进一步增强管理者的“红线”意识、操作者的安全防范意识,着力打造执法安全与生产安全并重的特色安全文化,在全系统形成“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制度。要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形成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按照省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领导体系和责任体系,重点完善安全生产的制度体系,执行好责任追究、举报奖励、重要紧急情况报告等各项制度,落实好服刑和戒毒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权益,尤其要确保政令畅通、执行有力,依靠制度来发现隐患、管住隐患、消灭隐患。

  (三)进一步排查和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巩固此前历次活动的成果,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化,一以贯之地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做好危险源的排查、登记和评估,建立起动态数据库,逐个落实好整改措施、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整改方案,坚决消灭各种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要在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基础上,针对全系统可能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种应急预案,细化应急处置的程序和措施,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并组织干警职工和服刑、戒毒人员,扎扎实实地开展好各种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将其作为推进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做好谋划,突出活动的主题和重点,认真落实好本次活动的各项内容。

  (二)切实落实责任。在省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逐级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任务,一一分解到每个单位、每个岗位、每个工作环节,将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单位要通过一系列“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的督导检查,一查违规生产、违章操作等具体问题;二查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和长效机制;三查隐患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本次活动取得实效。

  (四)做好信息反馈和活动总结。活动期间,请各单位及时反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的好做法,安全生产工作的好经验,可随时报厅办公室。请省监狱局、戒毒局在7月2日之前将“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 12月25日前将“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总结一并报省厅办公室,省厅统一上报至省安委会。

  联系人:董佳 联系电话:024-31966029。

 

  附:《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司法厅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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