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2017年活动方案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稿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2日

省政府法制办2017年活动方案

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2017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各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教工作力度,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的通知》(辽安委〔2017〕24号)要求,现就我办开展2017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的具体安排,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平安是基本民生”的工作理念,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题,以李希书记和陈求发省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批示指示为重点,聚焦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安全生产知识等内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思想基础,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好制度保障。

  二、组织机构

  为组织开展好2017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 胡志学

  副组长: 刘 勇

  成 员: 关明峰 王义为 井康宇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立法一处,井康宇为联络员。

  三、主要活动及时间安排

  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结合我办工作实际,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立法项目进行审查为工作重点,制定具体活动如下:

  (一)整理征求意见,分析梳理问题(6月1日-6月9日)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我办将重点对《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修正)》的立法项目进行审查,在前期向各市、各省直部门征求意见和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法制办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办将重点加强对《条例(修正案草案)》的立法意见征集工作,分门别类地详细整理和梳理出各市、省直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反馈意见。同时,与省安监局沟通,适时启动《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的立法工作。

  (二)处理意见建议,宣传安全法规(6月12日-6月16日)

  针对《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与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的单位主动取得联系,积极沟通,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建议和意见内容,及时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相关单位反馈。同时,安排专人对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的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开展咨询和解答工作,在处理修改意见的同时,大力宣传我省安全生产领域地方性法规修订的重要意义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关闭淘汰落后产能煤矿的决心,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宣传支持。

  (三)举行协商座谈,协调部门争议(6月19日-6月23日)

  针对争议较大的修改内容,组织召开协调会议,邀请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会,认真、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在遵循宪法、法治、民主、科学原则的基础上,协调部门争议,统一各部门意见,达成修改共识。在协调过程中,从立法技术层面宣传条例修改遵循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结合立法过程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

  (四)开展活动总结,做好立法准备(6月26日-6月30日)

  收集整理本次“安全生产月”活动资料, 6月底召开活动领导小组总结会,对在本次“安全生产月”活动中的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扬,优秀做法予以推广,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取得实效,为今后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积累经验。同时,做好《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九月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相关准备工作。

  四、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活动领导小组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部署本次“安全生产月”活动,要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各项活动,切实抓紧抓好。要把“安全生产月”活动纳入全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二)狠抓落实,推动活动深入开展。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方式方法,做到开展活动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同时要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不搞形式、不走过场。

  (三)措施有力,形成宣传长效机制。围绕“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进行广泛宣传、长期宣传,使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常态化,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发展提供有力宣传保障。全办干部、职工应积极关注“辽宁安全生产”微信公众号和“辽宁安监”微博,为好新闻点赞,撰写正能量点评。大力倡导安全文化,提升全办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全面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省政府法制办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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