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稿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9日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辽安委〔2017〕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2017年1月10日,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条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公布是我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法制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条例》作为我省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规,是与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配套的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着眼于全省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创新工作机制,对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定本地区区本单位宣传贯彻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有重点、有计划、有目的推进《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确保《条例》及时贯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

  二、创新形式,广泛开展新《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一)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创新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宣贯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组织专题宣讲、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新《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普及安全生产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氛围。

  辽宁日报、省电视台、省广播电台、东北网等媒体要大力宣传新《条例》,《辽宁安全生产》杂志开辟专题专栏,选登各地区宣贯动态。省安委办印制新《条例》单行本、宣传手册,免费发放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开展“送法进机关、进基层、进企业”活动。

  (二)抓好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省安委办将组织人员赴各地区开展《条例》巡回宣讲。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讲座等方式,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抓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组织本系统认真学习新《条例》,深刻领会法规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具体条款内涵,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新《条例》的教育培训。将新《条例》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各类培训活动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分层次地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三、以贯彻新《条例》为契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实施好新《条例》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其纳入“七五”普法工作之中,列入本单位学习培训计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宣贯工作取得实效。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统筹部署本地区区新《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目的推进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为新《条例》的有效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二)抓紧制定修订有关配套规章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新《条例》规定,抓紧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开展新《条例》梳理对照,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有抵触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确保相关规定制度合法化、规范化。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新《条例》。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一次全面的排查梳理,对新《条例》实施后所调整的对象、所涉及的单位,要早宣传、早告知、早服务,督促、指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新《条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法定要求,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四)依法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要将贯彻落实新《条例》与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和学习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结合起来,与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紧紧抓住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在预防和治本上下功夫,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依法治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改进工作方式,制定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新《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各市安委办、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制定学习宣传《条例》计划,在3月31日前将学习宣贯《条例》的计划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lnajfgc@163.com。

  联系人:杜德明、敖妙

  联系电话:024-86903351、024-86896746(带传真)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2月28日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