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辽宁省“安全生产月”好新闻评选活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稿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3日
关于开展2016年辽宁省“安全生产月”好新闻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6年辽宁省“安全生产月”
好新闻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鼓励各级新闻单位和各类媒体新闻工作者参与“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发挥好舆论引导和文化传播的积极作用,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根据《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辽安委〔2016〕13号)要求,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开展全省“安全生产月”好新闻评选活动,对优秀新闻宣传作品进行表彰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2016年6月“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市级以上各类新闻媒体上刊播、刊登的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的新闻作品。
二、作品要求
选送作品应紧密围绕“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主题,反映全省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状况、特点和亮点,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对安全生产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新闻要素准确完整,内涵深刻,观点正确,意义积极,视角新颖,语言生动,制作精良,感染力强,能够发挥较好的宣传和舆论正向引导作用。
三、奖项设置
评选活动设一等奖2名,每名奖金1000元;二等奖5名,每名奖金500元;三等奖15名,每名奖金200元。
四、其他事项
1.请各单位加强与各新闻媒体和单位的沟通交流,认真开展新闻作品遴选推荐工作,既要关注传统媒体,又要关注新媒体,切实把有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的优秀新闻作品收集、整理好,确保选送作品质量,并及时推荐上报。各市安委办至少推荐3件新闻作品,绥中、昌图县安委办至少推荐1件新闻作品,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推荐作品数量不限。
2.请各单位于2016年7月27日前将推荐作品原件和电子版(电子版文件命名规则:发表媒体名称——推荐单位名称——新闻作品名称)各1份以及《2016年辽宁省“安全生产月”好新闻推荐表》(加盖公章),报送至省“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办公室(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
3.省“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评选。
通信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号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110032)
联系人及电话:杜德明,024-86903351、86896746(带传真)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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