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0日
  • 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 来源:厅办公室

省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辽宁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省政府办公厅已将政务公开纳入绩效考核且分值权重不低于4%,每月按不低于10%比例开展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抽查检查,并向社会公布。请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高度重视,认真梳理涉及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细化责任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政务公开工作实效。

  二、承担牵头任务的处室,要在8月15日前与厅办公室对接,研究栏目建设,做好信息保障。请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于2020年1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厅办公室汇总,形成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于2020年1月31日前公开年报。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19年8月6日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390号)以及《辽宁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公领发〔2019〕1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深入推进决策执行公开

  (一)推进重要决策公开。

  出台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和不予公开的事项外,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通过听证座谈、网络征集、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政策法规处牵头,办公室、综合处及文件起草处室负责)

  (二)推进重要部署执行公开。

  围绕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等重要工作部署,在厅政务网站“决策执行”专栏公开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落实结果。(办公室牵头,综合处及各相关处室配合)

  (三)推进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信息公开。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利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集中公开行政执法职责、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途径和执法结果等信息,强化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安全生产执法局牵头,政策法规处及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负责)

  坚持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全面梳理公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检查实施清单,将检查处置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和“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厅政务网站公开。(政策法规处牵头,安全生产执法局及各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负责)

  二、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四)强化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领域重点信息公开。

  1.按月度、季度及时发布社会关注的安全生产重要指标数据。(调查评估和统计处负责)

  2.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工作,除依法保密的内容外,主动、全面公开本级组织的事故调查或挂牌督办的事故调查报告。(调查评估和统计处负责)

  3.及时公开执法监督检查、督查巡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信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曝光力度,公布安全生产“黑名单”。(政策法规处、综合处、安全生产行业协调处、安全生产执法局分工负责)

  4.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建立预警信息和灾情发布机制,准确及时发布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灾情信息、应急救援、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应急指挥中心、救灾和物资保障处牵头,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处、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火灾防治管理处、防汛抗旱处负责)

  (五)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公开。

  完善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编制厅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办事指南,并及时公开,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明白、更便捷。(行政审批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六)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结合“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主动公开工作,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依法全面规范履职。(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工作方案、流程图、事项清单、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工作进度等情况。(行政审批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七)细化财政信息公开。

  在公开现有财政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公开政府部门项目文本和绩效目标,确保均有项目公开。(办公室牵头,规划和科技处及相关处室配合)

  (八)推进机构职责信息公开。

  在符合保密要求前提下,经脱敏脱密处理后,依法公开本机关“三定”规定,以及领导分工和办公地址、时间、联系方式。(人事处负责)

  (九)推进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加大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力度,公开本部门年度建议提案总体办理情况,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复文原则上都要在厅政务网站建议提案办理栏目公开。(办公室牵头,各承办处室配合)

  (十)公开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信息。(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

  三、强化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

  (十一)强化政策解读。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起草部门在起草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在报审文件时,将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文件公布时,在厅政务网站同步发布文件与相关解读材料。重要政策出台、重点工作推进、重大事件发生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解读政策,主动引导预期。通过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网上访谈、发表文章等多种形式,深入解读有关政策性文件制定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涉及范围以及工作措施等。(政策法规处牵头,办公室、综合处、文件起草处室负责)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后,要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公报室,由政府公报统一刊登。(办公室负责)

  (十二)强化舆情回应。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政策文件,牵头起草处室要对实施推进各阶段可能产生的舆情影响进行预判,制定应对处置预案。对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社会关注热点,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化解矛盾。稳妥做好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舆情回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进一步完善与宣传、网信等部门快速反应和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及时答复公众在8890综合服务平台上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诉求。(政策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负责)

  四、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十三)强化政务网站建设管理。

  1.加强统筹规划,优化栏目设置,平稳有序做好机构改革后网站改版等工作。(办公室牵头,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配合)

  2.规范信息发布和内容保障。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加强网站内容建设和信息发布审核,把好政治关、政策关、文字关。严格审查自行发布、转载发布、迁移导入、互动交流的信息等,做到“谁提供、谁审查,谁发布、谁审查,先审查、后发布”,确保信息内容准确权威。(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牵头,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

  3.建立健全网站和信息化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安全防护,做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工作;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规划和科技处负责)

  4.加强网站信息发布情况监测整改。加强对网站各类信息的日常监测,加强信息复核检查,着力整改栏目信息不更新、信息发布不规范、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办公室牵头,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配合)

  (十四)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

  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灵活便捷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互动性强等优势,以内容建设为根本,不断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

  理顺政务新媒体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做好安全防护和内容保障。加强政务新媒体日常监管和维护,严格内容审查把关,不得发布与政府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信息发布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整改。

  (政策法规处牵头,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配合)

  五、加强组织保障和制度建设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解决政务公开重大问题。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监督指导协调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做好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

  配齐配强专职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培训和考核内容。(人事处牵头,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配合)

  (十六)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落实。

  开展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宣传解读,使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新条例规定,切实增强公开意识和能力,依法开展工作。(办公室负责)

  及时制定更新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做好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办公室牵头,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配合)

  建立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台账,确保底数清晰。(政策法规处负责)

  (十七)深入实施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按照“谁起草、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起草部门应明确公文公开属性,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材料不得履行发文程序,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审核部门认为公开属性建议不符合规定的,应商起草和保密主管部门重新确定。印发的文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办公室、综合处牵头,文件起草处室负责)

  坚持“谁提供、谁审查,谁发布、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公开政府信息。重点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公开的内容,做出是否公开、以何种方式公开的决定。(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牵头,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

  依法保护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牵头,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除保密审查外,特别要做好对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牵头,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

  (十八)督促指导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做好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390号)要求,指导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具体工作,对照目录指引,细化补充完善标准目录并予以公开。(办公室、救灾和物资保障处牵头,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