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5日
  • 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 来源:厅办公室

各市、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要求,逐条逐项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8月26日

 

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39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3号)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着力解决基层政府存在的公开随意性大、公开内容质量不高、公开平台不统一、解读回应不到位、办事服务不透明等问题,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试点先行,全面推进基层安全生产领域和救灾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到2023年底,按照全国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按照应急部、省政府工作要求,基层安全生产领域和救灾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主动公开、政策解读、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将安全生产领域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打造成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特色品牌。

  二、主要任务

  (一)梳理公开事项。以应急部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为引领,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中涉及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事项,细化梳理政务公开具体事项,在合理归类后全部纳入政务公开事项,确保编制、调整、优化相协同,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二)建立公开事项目录及信息内容标准。按照应急部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全省统一的共性公开事项目录,对公开事项中共性信息内容及其公开渠道、展示形式、信息保障等建立统一标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完善各公开事项具体信息内容,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

  (三)规范展现模式。试点地区要研究建立各类公开载体展现形式,特别是政府网站,要建立专题专栏,细化栏目划分,严格按照属地政府要求,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和事项信息,实现政务公开事项信息集成发布、在线查询,确保本地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公开事项产生的信息与标准目录中要求的各事项公开发布平台渠道相符合,公开事项在承诺发布的平台渠道中均能精准查阅对应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事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事关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以应急部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为引领,梳理公开事项、编制标准目录、发布事项信息、健全公开制度、规范公开行为、提升公开质量,全面提升基层政务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和便利化工作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推动工作有效落实;要于2020年12月31日前,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2021年底前,省厅将组织有关地区,编制完成全省统一的共性公开事项目录及信息内容标准。试点的地区要深入、细致开展相关任务试点工作,强化经费保障,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切实建立可供全省推广的标准规范体系,要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供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应急管理系统政务公开的新路径、新形势和新方法,强化依法公开意识,规范政务公开平台管理,加大主动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工作力度,不断增强公开实效。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不断优化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