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0日
  • 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 来源:政策法规处

各市、沈抚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精神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工作要求,进一步压实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监管的重要性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安全风险高。危险化学品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涉及储存、装卸、搬运等环节,安全风险高,一旦出现违规操作、设备失效等情况,极易引发事故发生,特别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发生事故影响大、波及广、社会关注度高。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我省是化工大省,经营储存企业数量多。由于历史原因,企业普遍存在装置本质安全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差、安全管理不规范、法治意识不强等问题,特别是从近年来督查检查情况看,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存在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企业安全基础依然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

  二、科学规划,严把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准入关

  (三)规范企业选址和布局。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的企业,其储存设施应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区域内,取得核准备案、规划、土地、安评、环评等审批手续;经营储存场所、设施的周边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经营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四)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严格准入条件,在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从严审查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一是在安全条件审查时,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要求开展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核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确定的个人风险基准的要求。二是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严格审查把关。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三是企业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规范建设,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制定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验收工作的核查,确保各项安全设施和措施落实到位。

  (五)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本地实施细则要求,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认真核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以及安全知识培训等相关情况。对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企业,要认真核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履行“三同时”情况,确保变更涉及的装置、设施、人员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对从事票据交易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带储存),要严格准入门槛,严格从业人员资质审查和经营场所核查核实。

  三、抓住根本,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严格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无储存场所、设施的经营企业严禁储存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严禁租赁无资质储罐、仓库等储存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严禁使用运输车辆变相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店面存放少量危化品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等有关标准要求;严禁超量、超范围、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的危化品应按要求采取分离、分开、隔离措施实施分区分类储存,严禁禁忌危化品同库储存。企业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管理,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要加强剧毒品“五双”管理(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流向管理。

  (七)健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设施。企业应按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各场所检查排查,确保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储存场所防雷、防静电、机械排风、监控、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完好可用。储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系统,报警信号应适时传至有人值守终端。爆炸危险场所应按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危险化学品储罐应建立“一罐一签”,在罐体明显位置醒目标注储罐容量、储存介质、特性等信息。加强储罐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正常投用。企业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装卸现场安全管理。企业应对进出储存场所车辆及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查验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危化品运输车辆装卸应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区域作业,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应符合安全要求,作业过程中应严守操作规程。严禁危化品运输车辆在现场随意进行危化品装桶、分装作业,严禁野蛮装卸作业。

  (九)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措施。危化品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接入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明确相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三级包保责任人,并严格落实安全包保责任。重大危险源应定期评估并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应实现远传和连续记录,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十)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理。针对检维修、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多发的特点,企业要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为规范》(GB30871)等标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风险分析,严格作业审批,落实监护措施,加强相关方管理,提高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运行中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受限空间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h。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重点时段,要严控开停车和试运行,严控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确需作业的,要升级管理。

  (十一)严格从业人员安全资质。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要求,新入职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学历或职称,对现有不符合要求的,要明确整改达标方式(学历提升、内部调整、人员招录)和期限,确保2023年底前全面达标。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相应比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十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企业应自觉做好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严防培训教育图形式、走过场,严禁试卷替考代答、记录弄虚作假等行为。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尤其要加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相关方人员的培训和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提高从业人员操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企业要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

  (十三)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机制。企业应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工作机制,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有关要求,开展日常排查、综合性排查、专业性排查、季节性排查、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事故类比排查、复产复工前排查和外聘专家诊断式排查等,组织进行全面系统的“体检式”排查诊断。

  四、强化监督指导,推动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四)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完善固化“消地协作”联合监管机制,持续开展重大危险源联合督导检查,推动企业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每家企业必须有明确监管主体,压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充分应用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施在线巡查+远程监管,随时通报在线率和公告率,督促问题企业及时组织排查整改,强化包保责任制,提升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水平。严格开展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评估,督促企业按照《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排查整改各类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和风险管控水平。

  (十五)认真开展风险评估分级。要对照《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指导意见》(辽安监危化〔2018〕18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标准”,从区域位置、重大危险源、高危化学品、安全设施、人员资质、安全管理等方面,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对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综合评定企业红、橙、黄、蓝风险等级,分类监管,精准执法。

  (十六)切实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关口前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风险管控网格化责任体系,按照分级管控、责任到人、监督考核、动态管理、闭环控制的原则,切实将风险辨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管控措施执行到位,实施精准监管。

  (十七)指导企业坚决杜绝“三违”现象。要指导企业深入开展反“三违”活动,营造浓厚的“反三违”宣传氛围,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由“要我‘反三违’”变成“我要‘反三违’”,着力提升员工的安全“规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企业要有效实施反向处罚和正向激励机制,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抓三违”、“反三违”,以更严细的措施、更严格的考核、更严厉的追究,坚决杜绝“三违”行为。

  (十八)持续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继续推动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注重安全标准化与双重预防机制有机融合,引导标准化达标企业突出风险管理、安全检查等要素,围绕风险辨识、评估、隐患排查,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科学运行,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精准监管、科学防控,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十九)强化应急管理。推动企业加强应急管理,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指导企业做好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编制、人员和物资配备、预案演练和评估等工作。企业要严格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卡制度,推动应急处置方案专业化、简明化、卡片化。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二十)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部署,针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持续深入组织开展经营储存企业排查整治、储罐区集中整治等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重大危险源以及安全距离、设备设施、特殊作业、应急保障等重点部位和环节,推动企业完善制度,落实措施,加大投入,加强管理。

  (二十一)严格规范实施安全检查。灵活采取明查暗访、双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交叉互检、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专家服务指导等多种方式开展督查检查。实施安全检查前,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表,规范实施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下达整改指令,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属于重大隐患,且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二十二)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要始终保持“打非”高压态势,建立“打非”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全面排查辖区内非法违法经营储存建设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非法储存等行为;严厉打击未经安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未按设计施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长期运行以及重大变更不履行安全审批手续等行为,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依法处罚和严肃追责的“四个一律”措施。发现涉嫌危险作业罪的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严格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依法依规实施分类整治。要根据《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要求,将企业分为规范达标类、改造提升类、依法退出类,按照“一企一策”制定措施实施整治,加快淘汰落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依法淘汰退出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二十四)严格加油站安全监管。督促加油站按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提高加油站本质安全水平,规范醇基燃料和生物柴油等新型车用燃料经营。规范装卸油作业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管理。严格加油区域电子设备管理,在加油作业区严禁手机支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取缔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站(点),严厉打击企业单位以内部加油站名义对外加油等非法经营行为。

  (二十五)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营储存企业,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并按照事故等级,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责任。对典型事故和影响较大的事故要跟踪督办,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调查报告。各地要及时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推动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堵塞漏洞,防范事故发生。

  单独成立行政审批部门的地区,请各市局将本意见转发至本地区行政审批部门。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