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指导意见
-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7日
- 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 来源:政策法规处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安监总局出台了《暂行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管理、登记、备案及监督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2.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是实施各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均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列为许可申请的条件。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各有关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按照《暂行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3.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暂行规定》的宣传贯彻力度。要认真组织危险化学品单位学习《暂行规定》,将《暂行规定》纳入有关业务培训内容,让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了解、掌握《暂行规定》要求。要将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指导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分级、登记建档、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监测监控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立即组织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与登记建档工作
4.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规定,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5.经辨识确定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立即按照《暂行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编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6.经定量风险评价,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超过《暂行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降低风险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超过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7.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见附件1),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三、按时完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8.重大危险源企业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连同《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负责分级属地监管的设区的市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负责重大危险源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并向重大危险源企业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见附件4)。
10.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信息汇总,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见附件5),报送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见附件6)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核销。
12.原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见附件7),并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见附件8);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13.全省现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当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逾期未备案的,由负责属地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重大危险源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四、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14.督促重大危险源企业按照《暂行规定》第三章规定,对照检查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组织整改。要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保证其得到执行;要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15.结合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安监管三[2012]147号)要求,督促重大危险源企业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改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自动化监测监控系统,完善监控措施,2014年底前全面实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等重要参数自动监测监控、自动报警和连续记录。
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16.对于个人和社会风险值超过《暂行规定》限值标准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重大危险源企业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重大危险源企业重新组织进行定量风险评价,确保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超过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17.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负责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首次检查应当聘请技术专家参加,检查内容应当包括《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内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原检查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