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1日
- 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 来源:政策法规处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业经2012年12月3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51号)要求,至“十二五”末,全省要有30%以上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上标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此比例确定培植对象,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期实现工作目标。凡是未达标和安全标准化已到有效期的企业,要督促其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抓紧开展工作,限期达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安全标准化工作质量。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21日
辽宁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推动和指导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我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和三级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级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设区的市级(含省管试点县)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 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标准化三级企业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第五条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查、公告和证书与牌匾颁发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统称《评审标准》,见附件1),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审得分满分为100分。
第七条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评级标准为每个A级要素得分不低于60分,且总分应达到以下分值:
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得分≥80分;
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70分。
第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得分计算方法为:
标准化总得分:M = K1A1 + K2A2 +···+ KiAi 。
其中:K为A级要素权重,A为A级要素得分,i为A级要素个数。
A级要素得分:Ai = B1 + B2 +···+ Bm 。
其中:Ai为第i个A级要素得分,Bm为第i个A级要素中第m个B级要素得分,m为B级要素个数。
B级要素得分:Bm =(C1 + C2 +···+ Cn)* B0 / 10n。
其中:B0为第m个B级要素应得分,Cn为第m个B级要素中第n个C级要素实际得分,10为每个C级要素应得分,n为C级要素的个数。
每个C级要素应得分为10分,扣完为止。
否决项中,否决到A级要素,该A级要素不得分;否决到B级要素,该B级要素不得分。
第二章 机构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机构是指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
第十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并公告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单位。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统一公告。
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第十一条 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烟花爆竹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烟花爆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对评审单位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查结果;
(三)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烟花爆竹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四)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评审单位原则上应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具有甲级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可从事二、三级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具有乙级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可从事三级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
不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具备高于乙级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条件,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推荐,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意后,可从事二、三级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一)对省内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二)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三)每年至少进行1次质量保证体系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对上年度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申请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备案申请,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辽宁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备案表(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评价资质证书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意评审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产权证或租用合同等)及复印件,有关设施、设备清单;
(五)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和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经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将申请资料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十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申请资料或现场核查情况确定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经备案的标准化评审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发布备案公告。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备案有效期为3年。继续承担评审业务的评审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第三章 自评与申请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自评小组,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评,确定自评等级,形成自评报告。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一)已依法取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按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1年以上,并自评达标;
(三)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企业首次只能申请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标准化三级企业应持续运行2年以上并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标准化二级企业应持续运行2年以上并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申请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烟花爆竹企业,应分别向二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企业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3);
(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4)。
第四章 受理与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烟花爆竹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企业接到受理通知后,自行选择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公告的评审单位,由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单位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人员询问按不少于企业从业人员10%的比例进行抽查,但最少不应少于10人。
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评审标准》规定的所有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第二十六条 评审单位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烟花爆竹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5)和评审得分表(见附件6)。
第二十七条 评审单位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评审得分表、企业申请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第五章 审查、公告与发证
第三十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评审达标的,将审查意见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评审不达标的,以书面形式将不达标理由告知评审单位和申请企业,并将评审报告、评审得分表反馈评审单位。
第三十一条 负责公告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公告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前,应征求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告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标准化证书(式样见附件7)和牌匾(式样见附件8)。
安全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达标企业每年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企业的自评报告应报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备案;未按照规定进行自评的,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责令限期自评。
第三十四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定期对安全标准达标企业进行抽查,建立抽查档案,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20%,在3年内对每个达标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 烟花爆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公告部门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等级,原发证单位收回其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
(一)申请材料不真实、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
(三)发生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相关许可证被注销、撤销、吊销或过期的;
(五)有转包分包、出租转让许可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六条 不再具备标准化二级企业条件、被撤销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等级的,按标准化三级重新申请评审;自撤销之日起1年后,方可申请标准化二级的评审。
标准化三级企业不达标,或不再具备标准化三级企业条件,被撤销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等级的,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评审。
第三十七条 烟花爆竹企业应在安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评审,换发证书和牌匾。
第三十八条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资格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撤销并公告:
(一)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二)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的;
(四)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
(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并统一规定编号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安全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证书的企业,按标准化三级企业管理,待原有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和〈辽宁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危化〔2012〕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