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6日
  • 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 来源:政策法规处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沈阳铁路局,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经2014年3月3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6日

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各市、县(区)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五条 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机构包括两个层级:省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市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考试机构)。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

  第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辽宁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承担省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考试机构)的工作。省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在辽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全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的考试及证书制作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市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的工作;

  (三)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计划、相关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发布;

  (四)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平台、考试题库的开发、建设、管理和维护;

  (五)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六)负责组织全省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评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考务费的收、支管理;

  (八)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考试相关信息;

  (九)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含绥中、昌图县,下同)确定本地区市考试机构。市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辖区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与证书制作工作;

  (二)受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承担省特种作业考核工作站工作,负责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考试与证书制作工作;

  (三)负责统筹辖区内考试点的建设、规划及监督管理;

  (四)建立健全相关考试工作职责、制度,考试流程;制定并发布本地区考试计划;

  (五)负责本地区考试网络搭建及维护;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考试机构根据所辖市、县(区)地域范围和实际考试工作需求,建立考试点。考试点具体职责如下:

  (一)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三)承担省考试机构、市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考试点由市考试机构选定,报省考试机构备案。承担特种作业考试的考试点,由市考试机构提出,报省考试机构审查批准。

  考试点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考试点建设标准。

  第十条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三章 考试方式

  第十一条 全省统一使用辽宁省安全培训考核管理系统进行考试组织和发证管理,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

  第十二条 全省使用统一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题库。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试卷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试题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四条 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各市、县(区)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下,经考试机构同意可以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五条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 考试管理

  第十六条 省考试机构负责制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在辽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的考试计划。

  省考试机构考试计划和特种作业人员年度考试计划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批准后,由省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考试机构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本辖区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考试计划,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考试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市考试机构每年年底应当按照拟考试特种作业人员总量制定下年度考试计划,上报省考试机构汇总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考试机构根据年度考试计划,组织考试报名,并按规定对考试人员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报名时,需携带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申请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申请表》1份(见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

  4.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参加的培训课程、培训学时、考勤记录)。

  (二)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申请表》1份(见附件2);

  2.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初中及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人员应当提供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

  6.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参加的培训课程、培训学时、考勤记录)。

  (三)申请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申请表》1份(见附件3);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

  4.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参加的培训课程、培训学时、考勤记录)。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安全资格证书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申请表(注册安全工程师)》1份(见附件4);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证》(复印件2份);

  4.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机构按照职责规定对报名人员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制发准考证。

  第二十二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应当安排监考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进行现场监考并实行远程视频监控。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安排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表》(见附件5)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起封存,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考试机构评卷。

  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将考试成绩登入考试成绩表并由考生确认后签名,经考评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表》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机构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以下统称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安全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凭证,其式样和编号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印制和编写。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省级以上(含省级)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八条 安全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安全资格证书遗失,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如安全资格证已到复审和延期复审期,按照复审有关规定办理补证手续。

  安全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换发安全资格证书的,原证书收回。

  补发、换发安全资格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 省考试机构依据辽宁省安全培训考核管理系统中考试通过人数,对各市考试机构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的使用数量实施统一采购、计划发放。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 省考试机构定期对市考试机构的考试组织、实操考评、档案管理以及证书发放管理等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考试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如发现有不具备考试条件的考试点,应当及时进行调整,或报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考试纪律,如有违反,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十六条 考生、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