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6日
- 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 来源:政策法规处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注重宣贯
1.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办法》,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好《办法》,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职责,充实监管力量,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2.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认真组织本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企业人员认真学习《办法》。要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将《办法》纳入安全监管人员执法业务培训及企业相关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内容,确保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办法》的相关内容,扎实开展工作。
二、明确目标,加强指导
3.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对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以下简称《行业目录》)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9号,以下简称《使用量标准》),对辖区内化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确定纳入许可范围的使用企业,全面掌握企业相关情况,并对其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4.对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督促和指导其按照《办法》规定的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立即组织实施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安全评价、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等相关准备工作,为实施行政许可打好基础。
三、严格标准,规范实施
5.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可依据《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借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实施此项行政许可,并将实施细则报省局备案。
6.对企业提出的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申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依据《办法》和本地区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认真实施许可审查,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文书和许可证样式及说明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53号),适时出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文书和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7.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许可文书外,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需要视实际情况出具的审查反馈单、复核意见表、推迟申报通知书、增项核准表、注销核准表、补发核准表及安全评价报告中应附的整改确认报告、评价结论汇总表等文书,可参照《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所附文书自行制定,省局不再另行制发。
8.在许可证审查过程中,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聘请专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若在文件、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应出具审查反馈单。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由指定单位或人员进行确认。
9.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上年度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省局,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执法,加强监管
10.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使用企业的日常监管,并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定期对使用企业的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器材等方面的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依照《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查处。要加强对已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1.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加强对使用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和《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严格实施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使用企业,其自动化控制水平达不到要求的,要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安监管三〔2012〕147号)要求开展改造工作,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
五、统筹安排,确保进度
12. 2014年10月底前,《办法》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办理或经审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继续生产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根据要求,统筹推进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省局,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13.各地要在认真做好使用许可工作的同时,大力推进使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要将使用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督促各使用企业按照《辽宁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力争在2014年底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