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化工项目招商引资安全环保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4日
  • 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 来源:政策法规处

各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切实提高我省化工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加强全省化工项目招商引资安全、环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用新发展理念统领化工项目招商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结合本地区产业规划布

  局和发展实际,研究确定引进化工项目的“禁、限、控”目录,严控涉及光气、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切实抓好项目管理、产业政策制定和土地规划使用,在安全、环保可控的前提下发展化工产业。要大力引进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化工项目,严防淘汰落后的、安全环保条件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企业落户我省。要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化工项目,公开项目建设内容、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通过法治宣传、科普教育、专家论证等方式,化解项目可能产生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及时解决项目在各审批环节遇到的问题,严厉查处未批先建行为,推动全省化工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加强化工产业规划和管理

  各市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按照高端化、智能化、特色化、绿色化的发展方向,制定本地区化工产业规划,明晰化工产业发展路径,优化结构,科学布局。

  各市自然资源部门要综合考虑安全、环保、应急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企业选址规划,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加强项目实施前的评估论证工作,未通过评估论证的项目不予批准用地规划。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规划在同一园区内。要严格落实《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219号,以下简称《备忘录》)要求,对符合规定情形的激励对象,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

  条件下予以保障;将符合规定情形的惩戒对象,依法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在土地使用上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三、加强化工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

  (一)加强化工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各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要求,严格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权限,严禁违规备案,化工园区外的化工项目、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招商项目不得核准备案。

  (二)严格实施化工项目安全审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严格实施化工项目“三同时”审查,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新建化工生产装置要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储存装置必须装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必须装备安全联锁系统。

  (三)加强强化化工项目污染防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把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关,加强对引入项目的科学论证,确保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清洁生产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

  四、加强化工园区规范化建设

  各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要求,新建化工项目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必须进入规范的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建设必须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总

  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加强化工园区应急基础设施和环保设施建设,完善安全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优化园区产业定位、布局、结构,使引进的项目与园区承接能力相匹配。要定期组织开展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工作,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落实消除、降低或控制安全风险措施。要按照《辽宁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承接化工园区评估认定办法》(辽危化搬改〔2018〕1号)要求,对拟承接化工项目的园区进行综合评估认定,没有或者达不到规范标准的化工园区可利用“飞地经济”有关政策,引导招商化工项目跨地区落户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