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8日
- 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 来源:政策法规处
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盘安监〔2017〕201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管一函〔2014〕7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颁发石油天然气企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包括:陆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7大类。不在这7大类的石油天然气企业不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经相关企业、中介机构、专家进行论证,从事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5个类别的施工作业企业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具备《石油天然气企业(不含油气开采和油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及条件》(见附件)中所列的主要设备及基本条件,其主要设备设施应为自有设备设施,并且保证设备设施的完整性、专业性、安全性。仅提供设备或技术指导、设备说明,不进行实际施工作业的企业不在许可范围,不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