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全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8日
  • 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 来源:政策法规处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现对《关于加强全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辽安监管三〔2013〕206号)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宣贯和教育培训

  各地要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对本指导意见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的宣贯培训,确保相关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员工全覆盖。要监督指导企业依照规范和标准完善检维修、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严格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指导企业严格按照新规范、新制度加强对检维修、特殊作业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和特殊作业操作技能。

  二、强化对检维修环节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深刻吸取近年来省内外化工企业检维修事故教训,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检查和打击力度,将检维修、特殊作业作为日常检查的重点内容,增加检查频次。要采取“双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经常性地开展针对检维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检维修、特殊作业环节的违规行为。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对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的企业,要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列为重大隐患进行督办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对特殊作业环节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