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6日
- 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 来源:政策法规处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省从2008年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各市安全监管局按照省局的部署,把安全文化建设作为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本质安全的重要途径,在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重点培育和指导,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会等形式,总结推广创建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使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下发后,全省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更加规范,并取得实效,对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到2011年底,全省有121家企业获得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3家企业获得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尽管取得一些成效,全省安全文化建设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安全文化建设与不断发展的安全生产形势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期望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一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在一些地区和单位还没有真正树立,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态势尚未从根本好转。二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和企业对安全文化建设存在模糊认识,安全文化建设不够扎实。三是安全文化建设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市局的培育和指导工作力度还须加强。四是从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安全知识和技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个别企业对安全文化建设存在形式主义和表面化倾向,重结果轻过程。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十二五”时期,是推动安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时期,也是安全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党和国家更加重视安全文化建设,十七届六中全会就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作出重大决定,安全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和《辽宁省安全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都对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指明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方向。经过几年的工作实践,我省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具有较好的基础和发展条件。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4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之一,从而为进一步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意见》和省政府《规定》,高度重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加强对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把安全文化建设落实到企业两个文明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推进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督促指导检查,规范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安全文化建设纳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考核内容。对不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的企业在安全生产履职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加大监督检查的频率,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处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指导督促检查企业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建设标准,认真指导各类企业做好安全文化建设。在普遍开展的基础上,选择安全文化建设规范的企业申报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作为本地区其他企业学习的典型。通过典型引路,规范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三、坚持安全文化建设标准,严格组织验收。从今年开始,省局一次性下达2012—2015年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计划。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目标纳入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加大了工作力度。各类企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在完善各项基础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自评。
申报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达到基本条件且自评不低于220分,由各市、绥中、昌图县局结合企业自评分数和现场验收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命名表彰。
申报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在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中产生,由企业根据《评价标准》进行自评,达到基本条件且自评不低于240分(含)的,填写《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将其与安全文化建设成果汇报材料、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实施细则(方案)及精选部分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图片资料一并装订成册,一式2份上报所在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监管局初审,由市、绥中、昌图县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局,省局到申报企业进行现场验收后命名表彰。
申报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在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中产生,由企业申报,达到基本条件且自评分数不低于260分(含)的,提供材料要求与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相一致,由所在市、绥中、昌图县局与省局政策法规处沟通,省局现场综合评审后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数量择优推荐。
四、认真抓好落实,遵守申报及验收时间。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报采取企业自主申请,市、县级验收表彰的,具体时间由各市、绥中、昌图县局自定。申报国家级、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验收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每年6月30日前报省局政策法规处,省局从7月份开始组织验收。省局每年底对各市组织开展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对完成计划较好、工作扎实规范的单位提出表扬,对完不成计划的单位提出批评,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