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5日
  • 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 来源:政策法规处

各市、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3〕8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推进我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银监局、省总工会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全面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省工商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质监局

                          辽宁银监局

                           省总工会

                         2013年7月15日

辽宁省全面推进工贸行业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意见》及联合召开的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为指引,按照国家、省有关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总体部署,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等规定,大力开展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政策体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系统,严格评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督促企业改造或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企业对标检查、对标整改、对标达标,持续改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长效机制。努力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行业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得到明显强化。

  三、组织领导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根据《意见》和《辽宁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安委[2011]5号)要求,成立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为组长,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辽宁银监局、省总工会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全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工作组,负责指导推动全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推进工作组下设联席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四处,负责全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成员由各部门派员组成。

  各地要加强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 的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工作组,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政策措施,全力完成本地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目标。

  四、推进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推动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费列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要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督促制定和落实激励约束政策措施。

  (二)进一步强化监管指导作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格局和管理体系,强化监督指导,确保质量和效率。定期向经信、人社、财政、国资、工商、税务、质监、银监、工会、保险等部门通报达标企业和企业安全现状等情况,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按期达标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的条件之一。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为安全生产评先评优重要条件,未按期达标的企业及个人等不予推荐。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支持,对经核准公告达到国家规定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其保险费率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0%、6%、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规定时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按照上限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要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对未按期完成达标任务的企业,不能参与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评定。

  (三)加强达标企业优化升级和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建立企业立项审批信息与安监等部门共享制度。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我省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予以优先扶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淘汰安全水平低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对已纳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能核准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四)加强达标企业工伤保险的支持力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将标准化建设纳入费率浮动的考核指标体系,按规定实行上浮和下浮政策,通过费率杠杆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依法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五)加大达标企业招标采购支持力度。各级政府招标采购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引导,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实施采购产品和服务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要实施优先采购,在采购项目评分时予以酌情加分。在招投标活动中,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条件之一,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对规定时限内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限制其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

  (六)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达标创建示范作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指导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建立完善激励和约束制度,积极推进国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将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国有企业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将标准化创建和落实“一岗双责”情况作为选任、评价、考核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和业绩的重要因素,实行与年度绩效薪酬挂钩制度。国有企业要将标准化建设与开展“安全班组、安全岗位”等创建活动相结合,切实把安全规章、制度、标准、规程等落实到基层一线,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七)发挥工商管理对达标创建的推动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工贸行业企业工商登记基础信息,为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数据支持服务。在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及“诚信市场”创建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对标准化达标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严把工贸行业企业市场准入关,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许可文件的,一律不予登记。在企业年检中,严格审查企业提交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前置许可文件,发现因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被吊销相关前置许可文件的,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被地方政府及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关停的企业,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八)强化达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支持,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过程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要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办理税收优惠,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九)强化质量监督对标准化建设促进作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组织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我省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体系。在依法做好特种设备综合监管工作同时,对标准化达标企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办理等方面予以优先。对标准化达标企业在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时,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对未开展标准化建设和达不到标准化达标要求的企业,不予受理其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严格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条件中安全生产许可的前置审核,强化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质量监督,促进企业安全达标。

  (十)加大达标企业金融服务方面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在企业贷款中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的信息资源。把企业标准化达标作为企业融资性担保、信贷服务、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达标企业优先提供信贷等服务,并在审批效率、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对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达不到最低达标等级要求的企业,由安监部门通报有关银行机构及银行监管部门,各银行机构要严控对该类企业的信贷投放,且不得新增授信额度,并对原有的贷款限期逐步压缩和收回,必要时禁止向其发放贷款。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贷款。

  (十一)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安康杯”竞赛活动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要积极搭建职工参与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平台,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合理化建议、知识竞赛和安全班组、岗位等创建活动,教育引导职工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促进企业达标。对已达标且符合评选条件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先进集体”、“五一奖状”和“安康杯”竞赛活动优胜单位的评选;对已达标且符合评选条件的企业有关人员,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奖章”和“安康杯”竞赛活动先进个人的评选;对未开展标准化建设和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标准化建设工作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安康杯”竞赛活动各项荣誉称号时予以一票否决。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实施意见》要求。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整体推动,全面实施。要把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和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水平、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企业安全发展。

  (二)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各级安监、经信、人社、财政、国资、工商、税务、质监、银监、工会等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协调联动。要制定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建立信息通报和反馈等机制,定期研究和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明确责任,按各自职责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加强联合执法,强化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监管和推动力度。要根据国家及省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将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并进一步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企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稳步实施,全面推进。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具体政策措施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既要立足当前,有阶段性工作目标,又要着眼长远,制定远期规划,做到统筹兼顾,按期分批完成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化目标任务。要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创新方法和手段,积极稳妥地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按有关规定加强对评审工作监督指导,规范评审标准程序,确保评审质量及公平公正。要充分发挥基层首创作用,实行重心下移、权力下放,调动各方积极性,全面推进我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