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
-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1日
- 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 来源:政策法规处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监察分局,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职责分工。为切实落实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结合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48号)精神,现提出我省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指导意见。
一、明确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职责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对中央企业所属驻辽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监督较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二)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其直接监管的省属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参与或组织开展直接监管省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我省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省中直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和领域中央驻辽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矿商贸(煤矿以及由省中直有关部门主管的行业和领域除外)中央驻辽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省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监察省属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包括:
1.按规定负责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发放。
2.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按规定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批;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批。
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国资委、省中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及证书核发,并监督、指导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做好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除外)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煤矿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国资委,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会同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省属企业领导班子进行安全生产年度专项考核。
5.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省属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驻辽和省属工矿商贸企业(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直接监管煤矿以及有省中直有关部门主管的行业和领域除外)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其他中央驻辽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所在市及绥中、昌图县有关部门或省中直有关部门负责。
二、加强对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及省中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进行逐一登记并建立安全监管台账,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标准规范和行业标准规范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责任制以及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备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情况。
4.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7.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8.建设项目工程承发包以及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程监理情况。
9.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投入落实情况。
11.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现场管理情况。
12.企业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安全健康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以及企业全员安全与职业健康培训和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3.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等应急能力建设情况。
14.企业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处置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值班制度执行情况。
(二)中央企业在我省新设立或组建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市(地级、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要主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依法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季度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治理和事故等情况。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流动性和跨行政区划异地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中央和省属企业,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所在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
三、切实落实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省中直有关部门和各市、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对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为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发展、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中直有关部门和各市、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将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之中。
(三)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驻地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煤矿除外)一次死亡9人以下(含9人)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煤矿企业一次死亡9人以下(含9人)伤亡事故由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各监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省、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的年度计划、总结以及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要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请各市、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迅速将本指导意见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监管、主管行业领域的所有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省国资委
省煤管局
辽宁煤监局
2011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