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30日
  • 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 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高度重视,迅速将通知传达到辖区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要结合《关于在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试行安全承诺公告和员工胸卡制度的通知》(辽安监办〔2016〕29号)要求,督促企业及时开展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工作。 

  二、企业已经在主门岗位置设置显示屏的,要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按照要求实施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对尚未设置显示屏的,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在主门岗位置设置显示屏,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开始实施、启用。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开设专栏,及时发布企业上传的安全承诺公告信息。

  三、各企业内部要确保安全风险研判和承诺落实到每个岗位、班组、车间、部门,要明确各级的工作职责和责任人。各企业每天实施的承诺公告要载明对生产装置和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等重大危险源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当日实施的开停车、特殊作业等高危生产活动安全风险是否处于可控状态,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的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发布。各企业要将每日的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情况留档,作为开展此项工作的记录备查。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日常安全监管的重点内容,结合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辽委办发〔2018〕108号)要求,压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开展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突出高风险企业,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督促企业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省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杜建亮,024-86894183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