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30日
  • 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 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省政府办公厅近期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全省采矿权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号),暂停采矿权短期延续登记,部分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暂时无法延续。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做好此类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全省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对辖区内非煤矿山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并逐个登记造册,实时掌握证照到期情况,结合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对有关证照有效期实行倒计时监控,建立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请各地区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对排查确认采矿许可证到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的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下达停产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爆破物品,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待企业采矿许可证延期后,经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方可发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恢复生产。停产未超过6个月的,按照复产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评价。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而未按规定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各地区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各地区要加强对此类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定期组织人员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无证非法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并通报和移交有关部门,确保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确保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四、请各地区于4月30日前将本地区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非煤矿山企业名单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从5月份起,每季度末向省局报告一次。

  联系人及电话:孙鹏,024-86930166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