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执行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30日
  • 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 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执行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一〔2018〕1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执行情况

  2017年6月,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要求,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对我省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执行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和评估,根据各市上报情况,沈阳、大连、鞍山、抚顺、丹东、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11个市已经基本淘汰到位,但28项应淘汰的设备及工艺中,我省仍有11项未按期淘汰到位。

  二、高度重视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工作

  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设备和工艺,是提高矿山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出台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对2017年6月上报的仍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顿,列入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三、进一步开展排查工作

  各地区要正视《通报》中存在的问题,对照两批淘汰目录,在上次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立即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再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发现仍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的,要下达执法文书,责令立即停产整改,依据相关法规给予上限处罚,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列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将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淘汰工作进行抽查。

  长期停产停建的矿山在恢复生产建设前,必须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经验收合格,方可允许恢复生产。对存在禁止使用设备及工艺的矿山一律不予发放、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将本通知迅速传达至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督促落实到位。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