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 来源: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落实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7〕17号,以下简称《通知》)工作要求,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经研究,定于2017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对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机构。2017年通过资质延续的机构可不纳入现场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

  (一)资质条件情况。重点检查技术服务机构实际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仪器设备的种类和数量、业务范围相关信息与“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的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二)人员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核对技术服务档案中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与信息管理系统中上传的“人员笔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冒用他人签名或使用本单位未经能力考核人员从事技术服务等行为。

  (三)技术服务活动报告情况。重点检查技术服务机构2017年技术服务活动阶段性报告情况,是否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2017年2月1日后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是否印制“二维码”唯一性标识,扫描“二维码”是否可以看到相关公示信息。

  (四)档案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技术服务报告是否及时归档,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抽查档案情况。

  三、检查方法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初步掌握技术服务机构相关信息,对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表》(见附件),与技术服务机构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并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将适时进行抽查。

  技术服务机构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开展现场检查前,应准备好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签名识别档案、近3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仪器设备清单、2017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绩清单,业绩清单中技术服务报告的编号应连续,未完成的应作出标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规范流程有序开展专项检查。对于发现未如实填报“信息管理系统”的,要督促技术服务机构及时填报或更新信息;对于发现技术服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的,应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理。

  (二)各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检查结果认真做好整改,进一步完善“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此次专项检查结束后,如再发现系统中信息不实、不全的现象,将对该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将检查情况汇总后,连同各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表、问题清单于2017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温海梁,024-86896499。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