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 来源: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和《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7〕18号)要求,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2016年7月2日以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二)检查内容。上述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即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各用人单位按照各市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工作部署开展自查,对自查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建设项目,制定整改计划,并填写《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整改计划表》(见附件1),于2017年11月30日前报送负有监管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其中,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应按建设项目立项层级分别填写《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和《公司总部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并将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于11月30日前报送所在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检查阶段(2017年12月)。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根据发改、经信等投资主管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清单,结合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组织对部分用人单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进行检查,抽取用人单位数量不应少于20家,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表》(见附件4),于2018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
三、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各地要组织辖区相关监管人员及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及相关文件,掌握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要求。要认真研究制定检查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2.落实责任。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按照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进行自查,通过自查活动全面了解本单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间和保障措施等。
3.严格监管。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对各用人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核查,严格开展现场抽查,对资料核查及项目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ZW—WT—2017—00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自行下载)要求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