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易发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等四项违法行为案 |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
辽宁易发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刘策 |
罚款 |
2021年7月20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辽宁易发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应急预案未进行评审论证;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不全);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装配车间变压器油工艺罐、线圈车间翻转台);4、未按照规定对装配车间热油喷涂设备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辨识。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