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2022—4

  •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4日
  • 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 来源:厅执法局

案件名称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被处罚单位

法定代表人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抚顺市罕督进出口有限公司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等10项违法行为案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抚顺市罕督进出口有限公司

衣秀丰

罚款

 

202277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抚顺市罕督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未对员工进行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培训;2.生产车间配电柜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燥间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满足防火要求以及地板库1为卷帘门,地板库2为平拉门,均未设置疏散门;4.未与木粉尘回收相关方(七星木材加工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5.2022年上半年未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演练;6.生产车间粉尘积聚未及时规范清理;7.生产车间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等专项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9.锅炉、除尘器等有限空间未进行辨识,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告知牌;10.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