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三项违法行为案 |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
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
李金安 |
罚款 |
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试卷批改不严谨,缺少培训签到簿、培训课件等内容);2.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3.焙烧车间起重设备吊钩未设置防脱钩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