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恒远铝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消除并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等十项违法行为案 |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
大石桥市恒远铝业有限公司 |
刘朋业 |
罚款 |
2021年2月3日,省应急厅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固定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式锁紧装置;倾动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2.固定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紧急排放口的自动切断阀实现联锁;3.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4.缺少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定期检查和更换记录;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5.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6.深井铸造结晶器等水冷元件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铝水紧急排放口和紧急切断阀联锁,未与倾动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7.未及时修订应急预案;8.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对2020年新入职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考核结果);9.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10.起重机未设置防脱钩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六)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