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锌冶炼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三项违法行为案 |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
葫芦岛锌冶炼有限公司 |
龚卫民 |
罚款 |
2021年4月15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葫芦岛锌冶炼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 安全管理人员吕晶霞、张月英未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熔铸车间出锌地坑)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