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2021—3

  •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4日
  • 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 来源:厅执法局

案件名称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被处罚单位

法定代表人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抚顺罕王直接还原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等四项违法行为案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抚顺罕王直接还原铁有限公司

杨继野

罚款

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抚顺罕王直接还原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试卷批改不严谨);2.培训学时不足;3. 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4. 未在配电室和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