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公布5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3日
- 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 来源:安全生产执法局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公布
5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督促企业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行政执法震慑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辽宁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重点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现公布2024年第二批5起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执法案例,力争从源头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沈阳市经济开发区(中德园)应急管理局对沈阳某物流园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11日,沈阳市经济开发区(中德园)应急管理局对沈阳某物流园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堆场违规储存1.25吨锅炉蒸汽冷凝水处理剂356,该物质主要成分为危险化学品氨基环己烷、吗啡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济开发区(中德园)应急管理局对沈阳某物流园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沈阳市大东区应急管理局对沈阳某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19日,沈阳市大东区应急管理局对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供货方沈阳某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仍继续经营危险化学品且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大东区应急管理局对沈阳某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作出合并罚款人民币10.5万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约人民币1.3万元。
三、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对鞍山某气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24日,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对鞍山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1、未按规定在气瓶库及充装车间设置岗位危险告知牌;2、未在规定时限检定氧气气体探测器及压力表;3、未制定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有效消除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对鞍山某气体有限公司作出合并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营口市鲅鱼圈区应急管理局对营口某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13日,营口市鲅鱼圈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对营口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设立车场内的自用危险化学品柴油储罐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场地,存在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营口市鲅鱼圈区应急管理局对营口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阜新市应急管理局对阜新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并进行“一案四罚”
2024年1月13日,阜新市应急管理局对阜新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未在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未在甲类库房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5、自救器过期未及时更换,未保证正常运转;6、未重新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其主要负责人蔡某某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未健全全员岗位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存在未依法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刘某某组织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组织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三级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试卷未逐题批阅;2023年6月16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培训,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企业罐区原设计存储二氯甲烷、二氯乙烷,现已经过设计诊断变更至甲类库,未重新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等问题,存在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生产技术负责人史某某未参与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罐区存储的二氯甲烷、二氯乙烷设计诊断变更至甲类库后,未参与重新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有未履行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阜新市应急管理局对阜新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合并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阜新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蔡某某、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刘某某、生产技术负责人史某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2万元和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