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公布6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5日
  • 编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管理员
  • 来源:安全生产执法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今年以来,辽宁各地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关键少数”依法履职,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日,省应急厅选取了2023年上半年6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督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增强遵法守法意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切实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案例一: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3月8日,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接到辽宁省应急管理厅交办的群众举报案件,反映该公司企业法人无化工相关学历也未经过安全培训,动火票不符合GB30871-2022的标准,长期违规出售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本溪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调查核实:1、企业法人无化工相关学历也未经过安全培训,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贾某后,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变更;2、该公司动火票填写部分不符合GB30871-2022的标准;3、未发现该公司违规出售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结案后,依据《本溪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举报人作出人民币3千元的行政奖励。

  案例二: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外协单位行政处罚案

  2023年2月23日,大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高压变电所外两处污水井、生活废水贮水井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2、未如实记录工务部阿某某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同时,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的2家外协单位存在违法行为:

  外协单位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某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进行作业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外协单位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王某某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上岗进行高处作业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对外协单位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对外协单位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沈阳市法库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5日,沈阳市法库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业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从事电气焊作业的1名特种作业人员金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沈阳市法库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3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沈阳市皇姑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2月14日,沈阳市皇姑区应急管理局人员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皇姑区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仓库内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沈阳市皇姑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调查核实,该企业租用仓库内存有危险化学品共计108吨,该仓库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属于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沈阳市皇姑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3月19日,鞍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作业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1、中速立磨区域未设置防护栏和安全警示标识;2、石灰石破碎车间原料给料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3、煤粉计量秤穿墙电缆和配电柜柜盘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4、爆炸危险区域厂房入口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等四处较大危险因素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阜新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铸造加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2月6日,阜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铸造加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存在未制定2023年安全生产费用和提取计划;2、2022年安全生产费用未按标准提取;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4、未依法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5、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6、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7、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识;8、使用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9、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七项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合并处罚人民币1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晁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