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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20日

信息来源: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安监总危化字[2005]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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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化学品登记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和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目的是建立、健全全国的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也是建立、健全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基础。国务院对此制度高度重视,并在《条例》中作出明确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涉及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单位要根据《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协调,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备案工作。
  二、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要本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采取“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工作方式,拟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国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登记工作。2006年完成企业生产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基本完成企业生产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2007年完成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的登记,并开展化学品的危险性(毒性除外)鉴别与分类工作;2008年开展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要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全面开展和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于200511月底前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品登记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并抄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要在200512月底前,完成登记办公室人员的培训工作和登记办公室的认定工作,同时向已经认定的登记办公室免费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使用的计算机软件。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有关要求,在12月底前完成组建和完善登记办公室的有关工作;同时,要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宜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0490号)文件精神,协调并落实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此外,要依法全面、有序地组织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登记工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与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重大危险源管理、应急救援等工作结合起来,同时要加强对登记办公室的监督、指导,确保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顺利完成。
  五、登记办公室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领导下,在登记中心指导下,与登记中心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认真按照登记中心拟定的登记工作方案和登记软件的各项要求,积极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共同努力把国家危险化学品数据库尽快建立起来;此外,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安排,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不得巧立名目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收取费用。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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