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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6日

信息来源:行业协调处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省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安委办〔2019〕50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沈抚新区管委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13号)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 24日

 

 

全省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按照“党政同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以防范各类事故为目标,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各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构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以“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为主线,通过深入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治理重点和任务分工

  重点排查治理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一)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燃气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排查治理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充装和倒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市场监管、燃气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排查治理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等行为。

  (二)严厉打击液化石油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燃气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排查治理液化石油气企业为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经营性气源,充装非自有钢瓶、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钢瓶;民用液化气经营者未按规定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企业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排查治理特种设备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仍使用等行为。

  (三)深入排查治理使用环节事故隐患。燃气管理、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排查治理餐饮企业等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超期未检钢瓶、达到报废使用年限钢瓶、不合格钢瓶;销售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减压阀和软管,超期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和软管等事故隐患;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阀及接口处、软管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处等易漏气部位事故隐患。

  四、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住建部门:负责民用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查处液化气违法经营行为,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责令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站(点)停止违法行为;对液化气经营单位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使用液化气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勒令整改。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民用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和安装单位压力容器及管道的安全监察和民用液化石油气的质量监管。负责督促液化气经营单位提供符合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气瓶,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液化气瓶流入市场;依法查处不合格的气瓶,监督液化气充装站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报废处理;依法查处无证充装、违规充装、充装不合格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非法充装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的行为。依法查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安全的单位和个人。

  交通部门:负责审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位的经营许可,并对其运输经营实施监管,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商贸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特别是餐饮场所对瓶装液化气石油气使用安全开展自查自纠,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执法。

  五、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时间为2019年9月至10月,具体分为两个阶段。

  (一)部署和治理阶段(即日起至10月20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二)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在开展“保平安、迎大庆”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中,将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要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瓶装液化石油气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密切相关,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工作就是“保民生、保安全”。要把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明确工作措施和要求;要精心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扎实开展好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行动。要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排查治理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防事故、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治理工作,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商务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特别要加强对餐饮场所的全面排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气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群死群伤事件。要充分发挥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的执法震慑作用,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六个一批”强制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阵地作用,充分运用电视、广播、微信、报纸等渠道,加大对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推广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普及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常识,提高全民安全用气的意识。要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和基层组织,举报违法经营、违法充装、倒装、违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四)及时总结分析,提升治理成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总结,认真总结经验,评估整治工作成效,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各项制度,曝光通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

  请各市,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沈抚新区管委会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名单于9月26日前,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0月24日前报送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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